对于国有企业,人社部门指出,应严格执行工资总额管理政策与企业工资指导线政策,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调整和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国有企业,确定的工资增幅不得高于工资增长下线。
国有企业应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相联系的机制,如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薪酬不得增长。
企业工资指导"三条线"
10%
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作为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
15%
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作为企业工资增长上线
4%
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4%作为企业工资增长下线
工资增长分档
基准线以上、预警线以下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10%-
15%):经济效益
参照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参照下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