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权,是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根本体现。现行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决定权行使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关系到地方国家各项权力的运行方向、人民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权利落实的程度。本届以来,苏州各县级市、区人大积极探索,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通过有力、有效、有为的实践,切实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动我市人大工作与时俱进,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张家港市:增强重大事项决定的科学性
张家港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
依法决定议案办理有关重大事项。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加快发展养老事业,提增我市民生福祉”的代表议案的决议。随后,市人大常委会先后7次开展议案办理情况的专题调查视察和督办,召开4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议案办理情况,督促政府制定养老议案办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依法决定“十三五”规划有关重大事项。围绕市委决策部署,参与“十三五”规划编制相关工作,通过听取汇报、专题座谈和会前初审等形式,提前介入、深入调研,提出相关建议意见,确保规划目标具有前瞻性、可行性,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十三五”规划纲要相关决议。
依法决定依法治市有关重大事项。认真调研,就“七五”普法必须围绕全市大局、抓住重点关键、坚持普治并举、健全普法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意见,作出关于实施“七五”普法工作规划的决议。
依法决定财政经济有关重大事项。密切关注全市财政经济运行态势,加强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每年就上年度财政决算和当年度地方政府债券预算安排作出决议,要求政府进一步细化计划和预算编制,强化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的监督,严格债券资金使用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依法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
常熟市:完善制度落实职权
2014年,常熟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1996年制定的《常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适应了新形势下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需要。
新修订的办法共有九条,将原办法第二条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境保护等”概括为“社会、民生等”;考虑到实施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将第四条第一款中重大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明确界定为“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市级以上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因发生重大变更超过预算20%且超过5000万元的安排,未列入年度预算计划但确须启动的超5000万元项目的安排”;根据最新的专业说法,将第二款的“预算外资金”改为“年度市本级非税收入”,等等。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及时将相关重大事项提请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常委会先后听取了关于南部新城规划、三环路快速化改造、铁黄沙综合整治、年度本级投融资计划和实施情况、本届人大决议融资项目实施情况、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行政体制改革、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和全市镇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等重大事项有关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了缔结友好城市的决定、常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和常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既依法履行人大工作职责,更推动相关重大决策有效落实,确保了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正常实施,督促财政资金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