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进行调整

来源:沃锐猎头公司
发布时间: 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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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进行调整,由现行的“按当年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 ”,调整为“按我市每年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85%”。

  日前,经市政府批复,市司法局会同市老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流浪乞讨人员和老年人法律援助惠民措施的通知》、《关于中山市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出台多项完善法律援助的保障措施。

  根据相关通知,我市放宽了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进行调整,由现行的“按当年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调整为“按我市每年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85%”。“以2015年为例,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由943.5元/人/月调整至1071.1元/人/月,惠及更多群众。”市法援处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简化了法律援助审查程序,健全特定群体便民服务机制。一是流浪、乞讨人员和75周岁以上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案件范围,且案件的对应义务给付机关或义务给付人所在地为中山市,可免予经济状况审查,按规定给予法律援助。二是因重大疾病或残疾等原因不能亲自申请法律援助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其亲属提供申请资料,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并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可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上门服务。

  据介绍,《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包括:(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这些措施出台后,我市法律援助覆盖面更广、审查程序更为简化,便民服务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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