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企业创新的5条新政策措施

来源:沃锐猎头公司
发布时间: 2015-09-14
8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要求,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发展

  重点在软件互联网、数控机床与机器人、集成电路、大型装备制造、高端轴承、新能源与节能、催化材料、生物与医药、现代农业等领域,逐步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集群,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为稳增长、调结构作出更大贡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库

  今后3年,每年入库培育企业数量达到500家以上,保证每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0家以上。其中,将集成电路、智能制造、互联网+等企业全领域纳入培育范围。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库的企业和每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在当年市、区两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优先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精神,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不设立除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限制条件和工作程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工作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吸收更多了解企业、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专家入库。维护专家评审工作的权威性,行政部门不得干预专家评审工作或随意否决专家评审意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五、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有研发活动的企业中全面落实企业研发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要求,形成统一、明确的申报流程和提交材料清单,并做到公开透明。通过政策培训、指导,使企业切实掌握政策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可向市科技局提出鉴定申请,由市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鉴定意见书。(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

联系我们

*
*
*
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回到顶部
24小时免费热线
400-017-8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