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辽宁省人社厅发布通知, 对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 月最低工资一档、 二档、三档标准分别提高230元、270元和300元, 并增加了第四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后, 月最低工资一档、 二档、 三档标准分别提高至1530元、1320元、1200元, 小时最低工资一档、 二档、 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15元、 13元和10.8元。 本次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项均增加了 “第四档”,分别为每人每月1020元和每人每小时9.5元。
据了解, 《通知》 中设定的一档、 二档、 三档等标准, 只是指导范畴, 并未明确特指哪些城市。 省内各市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标准, 各城市内也可根据城乡差别确定城市内的分类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