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发布《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榕政综〔2018〕73 号),规定:
(一)2007年6月7日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
(二)2007年6月7日(含)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
该办法一出,有不少购房人通过12345平台等渠道提出诉求,普遍对以取证时间作为计算上市时间的标准表示不满,希望予以更改。但此前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答复是本次政策是沿用2010年的《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榕政综〔2010〕141号)中的规定,按取证时间来计算,2018年市政府审议时要求延用原政策。
然而,2018年8月16日上午11:25,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答复发生了改变,最新答复是:“2018年8月1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我局提出的对《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榕政综〔2018〕73 号)中有关时点认定的表述统一由“取证时间”修订调整为“购房时间”,并将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办法(修订)》文件。至此,有关群众的信访诉求将得到解决。”
因此,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经议定将对榕政综〔2018〕73 号文件进行修订,“取证时间”将调整为“购房时间”,由此,购房人将房屋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的等待时间大大缩短,许多房屋当前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