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仓山区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仓山区人才公寓申购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根据《仓山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仓山区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四条措施》,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启动仓山区第二批人才公寓申购工作。
一、申购人才公寓的对象、条件及优惠政策
(一)申购对象
1.由仓山区委、区政府根据《仓山区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评选表彰的“仓山区优秀人才”;
2.在我区范围内经工商登记注册,且在我区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中的优秀人才(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推荐),其中:
前三年度税收区级地方留成收入平均达到8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推荐2名;
前三年度税收区级地方留成收入平均达到400-800万元的企业,可推荐1名。
(二)申购条件
申请购买人才公寓还需具备的条件:
1.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市五城区(不含长乐区)内无房产,或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市五城区内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 ㎡;
2.企业优秀人才需为我区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专技人员,已在该企业工作满1年,上年度在福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以上,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