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拥有政府立法权30多年来,共制定政府规章(含修改、废止活动)600余件次,目前现行有效政府规章140多件,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近年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案,制定、修订政府规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等,对住房保障标准、医疗保障措施等结合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进行了规范,让制度建设释放更多“民生温度”。
在社会保障领域,制定并完善了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内的各个群体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方面的社会保险制度,并逐步完善统一;建立并完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度,保障住房权利;建立并完善了养老服务、残疾人保障、妇女权益保障等制度,保障各群体利益;规范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发展民办教育,规范校舍场地建设;保障公共卫生,发展社会急救医疗,保障妇女儿童保健。
突出地方特色
为保护青岛海洋特色,制定《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等法规,从海洋环境、海洋旅游、海洋渔业、海水浴场、无居民海岛等多个方面保护青岛的海洋特色。
青岛市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高度重视城市风貌并加以立法保护,在全国率先开展城市风貌保护立法。1990年5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政府令《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上升为地方性法规。2013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本着保护生态环境、改革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建立城市风貌保护名录制度,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并对城市风貌的保护做出分类保护的规定。在不同历史时期,针对不同情况,围绕城市风貌保护,解决不同问题,从一开始重点保护老城区“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建筑风貌,发展到全方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青岛山海城一体的自然和人文特色风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