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试点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来源:沃锐猎头公司
发布时间: 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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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今年5月起,将在全省范围内试点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实施意见》要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须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根据企业生产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对在岗职工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原则上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 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 高级工、二级/ 技师、一级/ 高级技师。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企业开展自主评价评什么?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重点考核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完成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

  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有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技能含量高,且与本单位业务直接相关;设立评价机构,有相应考评专家、工作人员,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自主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

  在此基础上,自主评价申报人员应是本企业在岗职工;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申报要求;破格评价的,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申报条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破格申报条件,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实施;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人实际岗位一致,每次限申报1个职业(工种)。

  此外,开展自主评价,由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向设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备案申请。设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申请备案的企业进行备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将备案企业名单和工作方案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布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目录。

  在此基础上,企业应根据评价结果,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兑现相应的薪酬待遇。获得企业自主评价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纳入全省技能人才 。入库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兑现相应待遇,并可参评、申报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和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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