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或建立创新型产业用地用房保障制度

来源:沃锐猎头公司
发布时间: 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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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团队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团队主要负责人可申请财政资助;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5年内不得享受财政性资金资助。1月10日,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二稿》对科技研发资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出租出让土地所建产业用房出租等进行了完善。

  科研资金方面作出多项创新优化

  在对有关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使用和科研项目的评审、验收以及资金监管等方面,《草案修改二稿》作出了多项创新和优化。

  《草案修改二稿》在科技创新章节,新增了“财政性资金应当逐步减少直接投入方式”以及“财政性资金应当作为受资助企业科技研发的配套资金”两条内容。

  《草案修改二稿》指出,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研发项目,也可以单独就科研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购置和建设给予财政性资金资助;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组建科研团队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其项目符合财政性资金资助条件的,可由科研团队主要负责人申请相关资助。

  在监管方面,“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科研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将国内、国际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作为科研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候选人”;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组织科研项目评审、验收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或者干预科研项目的评审和验收”等也被写入《草案修改二稿》。

  严格处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示范区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保护深圳的未来。

  《草案修改二稿》规定,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确认有过错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资助,并责令退回已资助的资金,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失信名录,5年内不接受其财政性资金资助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形成一个个互不相连的“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制约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改革。社会上普遍反映强烈的群众办事要在各个部门反复奔波、行政审批环节繁复等现象,都与政务信息孤岛的存在密切相关。

  《草案修改二稿》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形成的涉及示范区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以及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的登记、许可类信息,应当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封堵违规出租产业用房漏洞

  当前有部分企业通过协议出租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创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新建产业用房用于出租并牟取高额利益,实际上是发展房地产业,违背了协议出租、出让土地的初衷和市场公平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建议立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草案修改二稿》提出,建立创新型产业用地、用房保障制度。《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示范区城市规划以及创新型产业发展要求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产权归政府或者归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综合性平台所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所需土地,可以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方式获得。

  为封堵违规出租产业用房漏洞,《草案修改二稿》指出,通过协议出租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创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新建产业用房依法用于出租的,出租价格不得高于产权归政府或者归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综合性平台所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应的出租价格标准,高出的部分,由区人民政府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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