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际一流标准为标杆推进深圳质量建设

来源:沃锐猎头公司
发布时间: 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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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质量促进条例》近日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深圳由此成为全国首个为质量立法的城市。《条例》提出建立深圳标准标识制度,以发挥标准对质量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以国际一流标准为标杆推进深圳质量建设

  据介绍,从2010年10月深圳首次提出深圳质量至今,深圳质量建设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制定《条例》是建设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发挥经济特区引领示范作用的需要,也是完善深圳质量政策体系,为新时期质量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的需要。

  《条例》所称质量,是一个“大质量”的概念,包括深圳经济特区经济质量、社会质量、城市质量、文化质量、生态质量和政府服务质量等。

  此次立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了深圳质量和深圳标准之间的关系,提出促进深圳质量应当以国际一流标准为标杆,加快构建覆盖深圳发展各领域的多层次、高水平的深圳标准体系,推动深圳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在若干重点领域成为国际标准引领者。

  建立深圳质量平台

  《条例》要求,建立深圳质量平台,归集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质量技术服务机构,公众在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和政府服务的质量信息,实现互联互通。

  建立和完善深圳质量指数,将核心指标纳入地方统计,建立测评和发布制度。建立深圳质量发展报告制度,分析深圳质量发展现状、问题,研究对策,提出建议并定期发布。

  擅自使用深圳标准标识最高可罚50万元

  《条例》要求,市政府建立健全产品、建设工程、经营性服务、环境和政府服务等质量责任制度,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

  产品、建设工程或者经营性服务获得深圳标准认证后不符合深圳标准要求而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机构撤销其认证证书。

  产品、建设工程或者经营性服务未经深圳标准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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