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出台“新十八条”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来源:沃锐猎头公司
发布时间: 2018-04-04
198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全面实施“531”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推进“五大发展”示范市建设,在继续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厦府[2008]398号)等现有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基础上,根据新时代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厦门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厦府[2018]91号)(全文详见“厦门市人民政府网”,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推出18条强有力政策,大力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新政自今年起实施。

  背 景

  适应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新形势

  出台《补充规定》是产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文化强市发展战略的实施,厦门市文化产业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在快速发展和内部结构逐步优化的同时,厦门文化产业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发展瓶颈,比如产业规模偏小、龙头骨干企业带动效应不明显、产业聚集度不高、产业发展平台和载体数量和质量不足、文创人才总量与产业发展需要不匹配等问题。《补充规定》以问题为导向,着力弥补短板,培育新型文化业态,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全力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补充规定》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相关政策出发,针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突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着力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对外文化贸易和影视产业的发展,着力补短板、强特色。

  内 容

  与影视产业相关的政策逾六成

  该《补充规定》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六大方面,包括:鼓励企业投建文化产业集中展示交流交易平台;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对外文化贸易;加快发展影视产业;支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补充规定》共18条,其中与影视产业有关的政策就占了11条,重点从影视园区建设、影视企业落地和发展及影视后期制作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平台专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政策含金量高,特色鲜明,体现我市打造“国际化影视城”的战略布局。

  另外,新政策还对奖励的兑现原则作了规定,专门说明影视企业普惠条款和园区招商奖励资金由市、区受益财政按体制分别承担,强调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企业年度内根据本办法享受的各项税收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对我市的地方级税收贡献,如有超过,递延到以后年度兑现。享受第二条、第七条扶持的企业应在我市持续经营5年(含)以上,对经营期不满5年迁出本市的,要收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解读

  鼓励企业投建文化平台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展示交流交易平台建设。鼓励文化企业投建文化产业集中展示和交流交易平台(不包括博物馆、艺术馆等文博场馆建设项目),规模达到中等以上的(交流交易平台需达到1.5万平方米),给予投建企业场地租金25%的补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

  鼓励分离发展创意设计服务。引导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领军企业将创意设计环节分离,设立独立的创意设计企业,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产业化、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

联系我们

*
*
*
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回到顶部
24小时免费热线
400-017-8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