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在避免股东投资风险的同时也成了一些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谋取不法利益和逃避义务的工具。针对这种这种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便应运而生。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责令该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者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标。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美国法院首创。1905年在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公司”一案当中,美国法院首次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令公司股东对公司行为直接负责,从而规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其后,这一制度也为其他国家相继接受并结合自己国家的现实情况予以变更和发展。例如英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德国的直索理论虽然名称不同但实质上都是对公司人格制度进行补充的制度,而我国则将其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现如今,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已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并通过判例或实体法予以确认,成为了现代公司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