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来源:沃锐猎头公司
发布时间: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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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发展,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者。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为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 人才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实现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才发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

  第五条 扩大人才开放,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

  第六条 突出市场导向,坚持以用为本,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人才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保障人才合法权益。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应当将人才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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